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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局关于《西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 2007-08-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07]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农牧局制定的《西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西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暂行)

  为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城乡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现就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西宁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延伸。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快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检测;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启动试点阶段。从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首先在海湖路蔬菜综合批发市场,大百广场超市、惠客家超市、华联超市花园总店、宁食集团解放商场、城西康复西路再就业农贸市场、城中区莫家街农贸市场、城北区小桥农副产品市场等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实施蔬菜类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在以上超市实施猪肉类、畜产品类、禽蛋产品类、水产品类、奶产品类市场准入,建立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专柜。
  第二阶段为完善提高阶段。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全市较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并延伸到县、区。实施蔬菜、水果、猪肉、畜产品、禽蛋产品、水产品、奶产品市场准入。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行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蔬菜类、水果类、畜禽类、水产类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四、具体措施与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
  1、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卫生、商贸、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西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确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决策及检查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各区、县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政府与各区县、各区县与乡(镇)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推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商贸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准入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购置等必要经费,并将市场准入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建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成立西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配备专职人员,提供检测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交通工具,确保工作经费。初步建立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为平台,以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为支点,延伸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配送中心检测点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
  入市免检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经销。
  索证抽检制度。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正确标示或标注。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力度,构建科学的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1、完善监测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机制。
  2、加强质量检测。农产品质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建立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定期公示上报制度,定期分析市场农产品质量规律,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信息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任何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3、完善检测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等要强化自我检测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速测自检,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开办者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验证、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示制度,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和专业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农产品,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4、强化检测队伍。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质量检测人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检测项目和内容。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
  6、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体系。对各监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监测点要做到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2、推行标识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3、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五)推行先进管理手段,引导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
  1、积极推行农产品“场地挂钩”工作。加强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在认真核实确认已有“场地挂钩”基地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扩大和增加“场地挂钩”基地的数量、规模。加强对“场地挂钩”基地的督导检查,制定优惠政策,推进企业或基地严格自律。外地进入西宁市场农产品,首先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首次进入西宁市区时,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鼓励"场地挂钩"基地与我市批发市场建立销售供应协议和相互信任的关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供求关系。协议中应规定: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车辆以双方认同的方法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市场有权处理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对多次检测不合格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采取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禁止其再次入场经营。
  2、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进场。各市场要积极引入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进场交易,对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3、实行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以及超市的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让市民了解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管理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农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场内经营户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向市民推介优质农产品及生产基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单位的定期审核与监督检验,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及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授予“西宁市农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商业零售单位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等,应当就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5、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在市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集中配送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放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经营通行证,再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绿色通道并确保畅通。
  (六)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1、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流通的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对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中心的例行抽检工作,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或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市场和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失控、后果严重的部门和责任人,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2、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外埠基地,西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将通报当地省级主管部门,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基地进行整改。对本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基地或企业,市农牧局通报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基地进行整改。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西宁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责令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3、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七)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以执法部门监督为主,行业自我监督为辅,结合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通过消费者评选、同行业评比、监督部门评定等综合评价的办法,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创建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品牌活动,以充分发挥在农产品安全体系引导市场的功能与作用,逐步使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积级推行“诚信、安全、健康消费”在重点市场、超市设立农产品安全诚信公示栏,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农牧局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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