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2007]116号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事权下放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471号)精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部分事权逐步下放到各区分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荔湾区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业务,委托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办理,具体包括:
一、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发生转移(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析产等)的转移登记。
二、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现状发生变更(扩建、加建、改建、部分拆除、分割、合并,或房屋地址、名称、面积发生变更,或房屋产权人更改了姓名或名称等)的变更登记。
三、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涂销抵押登记。
四、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更正登记。
荔湾区分局办公地址: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原芳村区房地产登记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周六9:00~12:00。咨询电话:81503275。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