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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新劳社办字[2007]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 13号)精神要求,自治区制定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力,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 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以就业助残、扶贫助残为重点,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为全面提升残疾人就业和建设和谐新疆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任务
  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条例》,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制定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自谋就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加强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使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到2010年,凡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落实就业政策,鼓励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继续落实自治区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6]16号),要特别关注使符合条件残疾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针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援助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各地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特别是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与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共同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 (三)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指导和帮助残疾求职者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形势,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实现就业。
  2、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指导、帮助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要逐步实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规定,为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对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指导与技术支持,并将残疾人技能人才纳入自治区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四)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自治区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鼓励并组织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为契机,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坚持把残疾人就业与“惠民行动”结合起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与保护,努力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各级残联为主力,相关部门协助,社会各界参与,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建立键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宣传《条例》,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残疾人专题、专栏节目,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要将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时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依法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防止对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歧视。对于残联组织在监督中发现并反映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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