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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07]106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用人单位: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切实做好2008年上海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2008年上海高校共有毕业生14.9万人,比2007年增加0.6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2.6万人、本科毕业生7万人、专科毕业生5.3万人。由于毕业生人数持续增长,2008年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的压力仍将加大,就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区县和高校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的精神,抓住有利时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新,广开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各部门和区县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将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学校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进一步夯实基础,增加投入,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进一步完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居住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政策,为其在本市顺利就业提供帮助。对办理户籍和《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将在规定时间统一审核,审核结果集中公布,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居住证的流程,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办理上海居住证招录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加大力度、拓展功能,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共服务
  按照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本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大信息搜集工作力度,为毕业生及时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举办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进一步推进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要积极引导、组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每季度网上联合招聘活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本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各高校要努力拓展网络平台的服务功能,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招聘活动,做好各项信息服务工作。
  三、大力推进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各高职院校要把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对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各高校应积极配合,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关专业能有8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积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支持,适度扩大就业见习和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范围,以适应毕业生多样化的就业见习需求。本市要建立高校毕业生从院校到见习基地的直接通道,大力鼓励毕业生参加见习,简化手续。优先安排就业有困难的高职专业学生,参加大学生就业见习,提早进入见习环节。积极协调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高校要积极加强与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合作,坚持开展人才需求调研,适应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强化就业状况对教学环节的反馈和导向作用。鼓励各类应用类高校、高职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引导校企合作院校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对应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共享师资资源,强化实训操作,加快新生劳动力预备即使培养,促进大学生素质就业。
  四、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
  适应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的新形势,制定、公布《上海高校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推动各高校全面深入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工作体系的规范化建设。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依托大学生见习基地等各种资源,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拓展基地建设。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队伍建设,要通过完善职业发展教育专业及职业标准、建立职业发展教育人才库、加强高校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实训基地建设等措施,加快提高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设立职业发展教育研究进修中心,资助职业发展教育学术研究和交流。
  各高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所有高校从2008年起须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并依据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要落实各年级职业发展教育课程,深入推进职业发展教育起始阶段工作,着力研究职业发展教育中期和后期的实施方案及教材建设。各高校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要充实职业发展教育教室和咨询室、完善职业测评、职业咨询等必要工具、场地的基础性建设。
  五、完善政策体系,整合资源,全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要通过推进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协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拓展产学研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功能以及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咨询平台等项重点工作,切实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本市高校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进一步完善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加大对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完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运行机制,拓展基金功能和资助覆盖面。提高开业融资担保额度,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启动资金短缺的问题。
  六、完善机制、加强宣传,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狠抓落实,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环境。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优秀高校毕业生郊区镇校任教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使现有项目可持续发展。要认真研究探索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和社区的新途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新郊区、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要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推广“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
  七、重点帮扶、加强服务,加强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和离校后的就业服务
  各高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各高校要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紧密合作,加强向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宣传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政策和途径。各级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且就业有困难、确有就业需求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就业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培训、鉴定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各区县要对离校返沪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各区县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2008年底,使大多数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八、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根据就业新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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