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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5 生效日期: 2008-01-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发[2008]3号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
  (一)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救助基金及本金增值部分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管理,存入指定的帐户,实行专帐专户,独立核算。
  (二)救助基金及增值部分的使用,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救助基金原则上不动用本金,使用增值部分开展救助活动。
  (二)救助基金增值部分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三)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金额根据贫困家庭学生就读学校正常收费金额,由阿坝州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每学年研究一次。
  第三条 受助学生申报条件
  (一)受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居住在阿坝州内、学生户口在州内(父母、学生所在地户籍证明)。
  (二)受资助学生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需就读学校证明)。
  (三)父母下岗(或一人下岗),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子女,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相关学历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四)父母双亡的孤儿(需相关部门证明)。
  (五)父母有一人长期患病、残疾或死亡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六)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但因家庭困难而无法就读或无法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在州外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户籍所在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州内中专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附相关材料。
  (二)所有申报材料由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统一管理,并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特困家庭学生档案备查。每年9月20日以前,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名额,上报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资料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情况表(电子文档)。
  (三)各县、校选报的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名单,由各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在受助学生所在地(或学校)公示一周。
  第五条 受助学生申报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
  (三)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学生成绩单复印件。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职责权限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9月研究审定一次救助方案,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监督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其宗旨活动和事业者应坚决抵制,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接受审计、财政、民政、劳动部门的定期审计监督。
  (二)本实施细则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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