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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汕国税函[2007]1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有关条文解释,对与日常征管中联系密切的安排条款解释,包括常设机构判定、利息条款规定以及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等问题,应联系实际业务工作进行讨论,以确保对有关解释内容的正确理解。
  二、正确执行条款,尤其是加强对居民身份的政策判定。对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可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申请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或将情况报送市局,由市局层报税务总局审定。
  三、对安排及解释条款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反映。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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