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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0 生效日期: 2007-06-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7]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省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
  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水利厅副厅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地震局副局长、省气象局副局长。
  省减灾委成员: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军区、河北武警总队、省物价局、省供销总社、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民航办、省海洋局、省测绘局、省外办、省科协、省红十字会、河北保监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
  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3?2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市、县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省商务厅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设区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省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卫生厅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河北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供销总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省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救生物资和捐助物资的空中运输及受灾伤病员的紧急转移。
  省海洋局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
  省测绘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
  省外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
  省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石家庄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
  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省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省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市及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相邻设区市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市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省民政厅及灾害多发市、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河北省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中、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和有关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报民政部和省政府。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7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略)。
  6?1?3 应急响应
  由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省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国际救灾援助。
  (7)省民政厅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主任和民政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省政府起草向国务院申请中央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略):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省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省政府批准,向全国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见流程图3略):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开展救灾捐赠
  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告知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境之一:
  a?造成人员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Ⅳ级响应(见流程图4略):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待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的省民政厅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市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6?5?5 各市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各市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6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部门在1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7?1?2 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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