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3]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   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