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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4 生效日期: 2008-03-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 目标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 实施范围
  市、县(市)区两级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按照《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四、 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去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幅度等)编制成目录。
  (三)制定具体裁量标准(2008年6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进行合理细化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种类或标准,并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标准。对多个行政法规中行政处罚行为和标准有相近规定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在规范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合并使用一个标准;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于2008年6月底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入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具体要求是:
  1、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建立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建立听证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建立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6、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评估考核范围,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序进行。
  (三)市、县(市)区监察、法制部门和效能办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四)2008年下半年,市监察局、效能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将对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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