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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文审[200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天然气用户、天然气供应企业和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因安装维修不善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供用天然气。现将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建[2007]2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均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
  (一)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报表》,准备有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二)市经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及企业资质现场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经营范围;审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市经委统一发放,有效期为五年。
  四、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市经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1]142号)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须按照建设部城建(2007)250号文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重新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4月30日前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市经委。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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