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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6 生效日期: 2007-12-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7]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原则上以本意见下发后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对象,其中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决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无法安排进行异地安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二)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失地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资格证。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各地必须按属地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以下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1、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相关征地补偿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鼓励其建立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补充性社会养老保险额的8%的比例给予补贴。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达到供养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实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政府补贴占缴费总额的比例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可设立不同的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并为每一名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和集体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从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不低于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3、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出资给予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月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2%,补贴年限为5年,享受补贴范围内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每1名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最长为5年。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往后一次性预缴五年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政府补贴外,余下的由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分摊额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商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4、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既可参加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5年的缴费补贴,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全市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按照常政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政策。
  5、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和集体负担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来源包括:
  1、征地时,征收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3、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资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领导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建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以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并负责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其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各区县(市)负责其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德山开发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被征地农民,其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分别由两区劳动社保部门组织,武陵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和社会劳动保险处具体承办。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出台了实施办法的,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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