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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2 生效日期: 2008-02-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政[200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精神,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价格行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有关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重要意义的认识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等环节,充分发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价格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房地产领域良性运行的价格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步发展。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市物价局备案。物价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对明码标价的内容已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擅自提高公示价格销售。明码标价书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市物价局监制,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按照价格部门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在售楼部或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销售价。楼盘实际销售总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房者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出具合法的代收凭证,否则不得收取。
  三、认真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商品房“一价清”和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商品房“一价清”资料(即明码标价书和价目表)。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在买卖合同中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
  四、建立并实行商品房价格监测、成本认证、预(销)售成本、价格公示制度
  建立市内主要区域、重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重点楼盘商品房价格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成本认证、监审、公示制度。其中,商品房在销售前按路段或区域公示成本;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按楼盘公示预(销)售价格。
  进一步提高商品房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及时公布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正确引导市场走向,为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的房地产价格信息服务。
  五、充分发挥价格杆杠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规范涉房收费管理,清理不合理收费,促进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铜陵市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切实整治房地产市场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对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宅房和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从严审核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利润。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一)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价格,变相涨价、强行收费行为。
  (二)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囤积房源,有意哄抬价格,大幅度提高商品房价格的行为。
  (三)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的行为。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五)开发经营企业将新建商品房直接进入中介机构加价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收取未标明项目费用的,以及搭车收费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将商品房价目表的明码标价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七)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八)在物价部门备案的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的内容与实际销售价格组成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对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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