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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山西省2008年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采伐限额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6 生效日期: 2008-07-06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函资字[2008]1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需增加林木采伐限额的请示》(晋政〔2008〕15号),由国务院批转我局研办(办1163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你省2008年商品材采伐限额3.3万立方米,出材量1.88万立方米, 并等量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所增加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由你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和跨年度使用。
  二、请你省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等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13号)规定,认真做好采伐限额指标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把关,规范审核审批,确保依法采伐,并于2008年底前将所增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报送我局。
  三、2009年和2010年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所需采伐限额,根据此次2008年采伐限额的使用情况,由你省林业主管部门报我局另行批复。
  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办事处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二OO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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