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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8]26号

  为确保青岛奥帆赛的顺利进行,保障无线电台(站)和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青岛奥帆赛期间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青岛奥帆赛期间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帆船比赛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帆船比赛筹备和举办期间。
  二、青岛奥帆赛期间在青岛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的无线电台(站)和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除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800MHZ/900MHZ/1800MHZ频段)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外的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需要进入奥帆中心和赛场及周边临时控制区域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和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提前向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青岛市无委办)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领取《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
  本通告所称的周边临时控制区域是指以奥帆赛场为中心,东至东经120度30分5秒线(崂山区石老人附近),西至东经120度17分10秒线(黄岛区凤凰山附近),南至北纬36度0分56秒线,北至北纬36度7分2秒线(浮山山脉附近)所围成的区域。
  四、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在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含室内分布系统)和卫星移动电话(终端)前,应当按要求将设备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技术检测。不便搬移的设备可事先与青岛市无委办预约检测。检测合格的设备,统一核发并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后,方可在奥帆中心和赛场及周边临时控制区域设置使用。
  五、为奥帆赛服务的船舶应当安装水上移动业务VHF甚高频无线电话(156―163MHZ),工作方式除执行国际水上移动业务通信规则外,同时执行青岛市无委办核配通信频率,不得擅自使用其他频率。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8月15日,青岛市无委办将对全市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核查。批准使用的,应当按照核准的设台地点、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指标进行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台地点、乱用频率和增大发射功率。
  七、在奥帆中心和赛场及周边临时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干扰时,可向奥帆委技术运行中心(TOC)或青岛市无委办提出干扰申诉,由青岛市无委办组织查找并排除。
  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八、青岛奥帆赛期间如需实施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九、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本通告,由青岛市无委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30日自行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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