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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7 生效日期: 2008-08-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佳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近日,省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要求。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在行政体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贯彻落实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法治政府建设,要常抓不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决定》的职责,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人、监督到位。
  二、做好《决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把学习《决定》作为近期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决定》,把《决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决定》得到全面执行。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创新。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形成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环境。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总结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四、加强对贯彻执行《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做好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市政府将于第四季度对全市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法制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贯彻执行《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和助手。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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