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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2 生效日期: 2008-11-12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发[200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并制定了“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自2006年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两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调整了调查范围,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并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
  为满足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
  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统一布置,并由各级环保局(厅)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
  四、调整了专业报表的报告期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从2007年开始执行,2008年继续执行。与“十五”报表制度比较,除报表和指标有调整以外,新制度将报表的报告期调整为完整年度,即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各地要加强对2008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修改调整后的“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积极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好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各地应尽早布置本地区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时汇总并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略)
2.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略)
4.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略)
5.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略)
6.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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