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局决定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实施目录管理,并已发布《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发布、调整《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品种目录》(下称《品种目录》)。首批《品种目录》收载9类原料药和制剂、2类医疗器械。
  二、《通告》发布后,生产《品种目录》内出口药品的企业,应当依照现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GMP证书》;符合要求的企业出口前应按规定申请《药品销售证明书》。生产《品种目录》内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依照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三、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了解辖区内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情况,宣传《通告》要求,督促有关生产企业抓紧按照《通告》要求办理上述申报事宜。两年后,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品种目录》内出口品种,亦不得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方式加工《品种目录》内出口药品。
  各地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