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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2009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及免除学费住宿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琼教计[2008]24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总结上一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进一步做好2008-2009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及免除学费住宿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新学年资助工作
  (一)准确把握资助对象、标准和范围
  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计〔2007〕1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要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资助对象不能改变、范围不能缩小、标准不能降低,生源地不得混淆。若学校通过自查或其他方式发现上一学年度有符合条件但至今尚未纳入资助范围的,要尽快组织该部分学生递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按有关程序汇总资助名单,附书面情况说明一同报至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及时办理银行储蓄卡和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
  蓄卡,分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受助学生的学费,违反规定的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三)按时报送受助学生汇总表
  结合今年秋季中职学校补录工作时间安排,各学校报送2008-2009学年度资助名单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报送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第二阶段报送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
  (四)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执行此规定的,不得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违反上述规定的,次年取消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资格。届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中职学校的资助工作进行抽查。
  二、做好2007-2008学年度资助资金结算工作
  由于上一年度为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 主的新资助政策体系的第一年,负责资助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新政策把握不够准确,加上中职学校学生流动频繁,造成实际资助人数及金额与财政预拨资金存在较大差异。为确保各校本学年有充足的资助经费发放及避免多余资金占用造成的浪费,及时掌握各学校2007-2008学年度实际资助信息,请各有关单位如实填报《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2007-2008学年度资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在上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间内将此结算表逐级报至海南省教育厅计划财务处(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利用信息系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填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海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转发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关于利用信息系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琼贷中心〔2008〕5号)及海南省教育厅《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纸质填报工作的通知》(琼教计〔2008〕175号)的要求,指定责任心强、熟悉数据统计及计算机运用的人员,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2008年春季资助信息补报以及新学年的资助信息填报工作。
  四、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报送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海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动态信息>编报工作的通知》(琼贷中心〔2008〕4号)的要求,将你们在资助工作中有特色的做法及经验等进行采集,整理为文字材料(可附图片)后,不定期报至海南省教育厅计划财务处(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学校。
  联系人:刘晓鸿、沈寞,电话:65358923;传真:65239307。
  电子邮箱:little7761@yahoo.com.cn。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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