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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方案》和《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清府办[2008]6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方案》和《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见,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彻底改变我市城乡卫生面貌,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清远为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载体,以强化城市环境为重点,以树立公共意识、规范公共行为、践行公共道德、优化公共环境为要求,积极推进这项活动的贯彻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体现了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要把它作为对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对企业的一项信心工程,对城市的一项管理工程,对发展的一项环境工程,对干部的一项作风工程,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市区街道的市容环境。
  (二)整治农贸市场、夜市乱摆乱卖、乱停乱放现象。
  (三)整治居住小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环境。
  (四)整治交通秩序。
  (五)整治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河堤两岸等公共场所环境。
  (六)整治施工现场。
  (七)整治主要宾馆的周边环境。
  (八)整治主要景点、景区周边的环境。
  (九)整治主要旅游线路沿线容貌。
  三、时间安排
  (一)2008年9月―12月:为动员部署阶段。
  (二)2009年1月―2009年6月:为集中整治阶段。
  (三)2009年7月―2010年12月:为综合整改阶段。
  四、实施步骤
  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1.召开全市高规格的城乡清洁工程动员大会。
  2.成立市、县、镇三级联动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督察机构。
  3.明确各级各单位的整治整改任务。
  4.制定各级各单位的实施细则方案。
  5.颁布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通告。
  6.颁布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
  7.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8.开设电视、电台、报刊宣传专栏,引导广大群众关注和积极参与。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1.市区各单位按照责任范围,对住宅庭院和单位办公楼周边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做好责任范围区内市容市貌的环境卫生整治;高层住宅楼、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的整治;居民小区、小街小巷、居民楼等范围由所在街办、社区居(村)委负责组织环境卫生的整治。
  2.规范市中心区的主要大街大路管理。由市环卫处负责环境卫生的整治。对没有划进市环卫处管理的路街由所辖的街办负责环境卫生的整治保洁。江滨公园,静福公园,明珠公园,三角公园由市园林处负责环境卫生的整治保洁。中山公园,凤城广场,上廓沿江公园,笔架河两岸的环境卫生,由清城区有关部门负责整治保洁。
  3.城中村、城边村、城乡结合部,省道、市道、区道两侧的环境卫生由城区相关镇、街办按属地管辖范围负责整治(重点清三公路、清佛公路、253线,广清公路大燕河至银盏段)。
  4.市区三星以上宾馆,大型娱乐场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等周边以及市区通往周边的景点景区范围,市区通往周边的主要旅游线路两侧(含清新县)的环境卫生,由市旅游局、市文体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和属地管辖部门负责整治。
  5.市区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品集散中心、大型商场超市、汽车家具市场等周边的环境卫生、由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整治。
  6.市中心区主要大路大街、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桥梁的乱摆卖、乱堆放、乱开挖、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六乱”行为的整治,由市城监支队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明办、清城区政府负责清理。
  7.市中心主次干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小区道路、公共场所、酒店、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无序占道停车行为,由市城监支队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负责清理和整治。
  8.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公路、道路、主次干道、桥梁、公共汽车上落站、公共场所等的户外广告、牌匾、不规则的各类灯饰以及单位、单体、私人建筑物的楼层、墙体所设置的大小广告都属于这次活动的整治范围,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城监支队负责清理。
  9.市中心区开设的各类饮食店排放的油烟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各类娱乐场所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各生产、施工企业的噪声有严重扰民的,各行各业有违章排污的,狗犬在街上行走影响市容和人身安全的,主要街道废旧物品收购点有影响市容市貌的,主要街道修车档、洗车档有损坏人行道和影响市容市貌卫生的,都属于整治清理范围,由市文明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体局、市城监支队、市爱卫办负责清理。
  10.整治市区建筑施工工地不设围墙护拦,占道堆放,施工现场污染环境,进出路口运输淤泥、垃圾、沙石、建筑材料抛撒影响城市道路的责任部门与车辆,整治市区运输车辆的超速、超限、超载,重点对运输河沙、碎石、淤泥、垃圾等对城市道路抛撒和损坏道路的超载车辆,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代建局、市公共事业局、市交警支队负责治理。
  11.对中心区范围内,尤其是主干道两侧,市计划改造和征地建设的区域,市规划控制区域等所发生的抢建、搭建、临建要进行整治,由清城区政府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城监支队,城区相关街办负责清理。
  12.市中心区通往各镇(街)的主要道路两侧、对沿途的废旧五金拆解场、焚烧场、采石场、砖瓦场、污染小作坊企业、垃圾堆放点进行整治,由清城区政府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以及城区相关镇(街)负责清理。
  (三)第三阶段:综合整改阶段
  1.市直各单位、市区各居委社区、各物业小区,要按照责任范围、要求,负责对本范围卫生环境的管治,经常组织清查卫生死角和清理“牛皮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义务大扫除,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要集中力量突击清扫,确保责任区的卫生整治。
  2.市环卫处对中心区主要道路要进行全天候保洁,合理增设部分垃圾桶,对乱扔、乱倒、乱吐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并进行处罚,必要时建立一支稳定的巡逻队伍。各公园、广场、公共场所也要做到全天候保洁,要合理设置卫生垃圾桶,不允许在这些场所焚烧垃圾。城区相关镇(街)要负责对市周边出口的主要道路、公路,配置合理的垃圾设施,并指导乡镇、村建立街巷、圩场的日常保洁及垃圾清运制度。
  3.规范市区的停车秩序,下大力气解决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问题。要根据道路两边建筑物的不同功能、定位以及道路的宽度、容量,合理设置停车区域和路段,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健全、完善停车标志、标线,实施统一管理;市区要规划建设几处地下、地面临时停车场,以解决日益增多的车辆停放问题。
  4.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市区主要街道牌匾的设计与制作,完善户外广告的审批制度,合理设置户外广告的点、线,合理设置公共广告专栏,创新广告与灯饰的有机结合,实行户外广告市场化,公共广告免费化,牌匾制作规范化,广告装饰多样化。
  5.对市区范围内主、次街道的“牛皮癣”要进行冲洗、清铲、粉刷。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这项工作,必要时将这项工作向社会或社区进行经济承包;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回收站(点)围墙内进行,不能占道跨门槛和敞开回收、堆放。主要街道的修车档、洗车档难以实施清洁整治的,原则上搬迁出城郊经营,决不允许占道经营和影响污染街道和人行道的市容卫生。
  6.从人性化管理的高度出发,保护弱势群体,方便市民生活,在市区合理选址开辟烧烤一条街、水果一条街、啤酒小食一条街、服装一条街,解决市区流动摊档乱摆卖,无序占道,影响市容等问题。
  7.治理市区内的污染水渠、水沟,解决群众的种、养和用水问题;加快建设和改造一批公厕,解决群众上厕所难的问题;定期灭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四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领导负责制,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做到件件有人管,事事有人干,项项有着落;主要领导要定期巡查和听取汇报,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对阶段性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要强化对城乡清洁工程整治、整改,加强协调指导、跟踪落实,定期不定期深入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现场协调处理。
  (三)各级各单位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各项工作都要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管理标准,保障工作经费,提高队伍素质,建立部门之间、城乡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促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四)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在电视、电台、报刊上开设专栏和专题,采用与市民互动等形式,宣传报导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动员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
  (五)各级宣传部门、文明办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学生参加宣传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清洁卫生意识和习惯,形成全市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社会风气。
附件: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从根本上治理城市市容“六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现象,推进我市市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彻底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承担市容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街道、片区清洁卫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或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卖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等地点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放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倒乱扔等行为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卫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的;
  (四)查处广告乱张贴、乱拉挂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在城市道路乱堆挖和在工地乱堆放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单位或职位法定职责,管理不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影响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对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及工作要求,由于工作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三)未认真完成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市城乡清洁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五)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六)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对求援救治不力的;
  (七)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工作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出现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问责: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问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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