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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等八部门转发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8]220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建(城)管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化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抓好落实本辖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整顿规范工作。市直各单位、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27日前将《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时间表》(附件2)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价格统计表》(附件3)汇总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传真电话85911403)。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年审统计系统上报。
  2009年2月底前,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开展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物价局。内容主要包括: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取得的实际成效及进一步强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的措施或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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