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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4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15号)及省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年活动要求,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在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简效能、科学合理、便民公开的原则,改进现行行政审批运作模式,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适应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要求的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二、工作任务
  1. 调整内设机构职能。试点单位要对内部审批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理顺交叉职能,合并相近职能,分期分批将审批职能向少数处室直至一个处室归并,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由分散到集中的目标,推进机关由注重行政审批向制定规划、拟定政策和加强监督管理的转变。
  2. 组建行政审批机构。在坚持机构、人员、职数三不突破前提下,试点单位可结合实际,通过更名、增挂或新设途径组建审批机构。更名型、增挂型:即职能归并后承担审批职责的某处室更名为行政审批处(室),或增挂行政审批机构牌子;新设型:即对审批职能主要分散在各处室机构的部门,采取撤一建一方式,新设行政审批机构,统一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3. 建立新的审批运行机制。改革后,试点单位的行政审批机构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事项。对无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应当授权行政审批机构现场办理;对必须承诺办理的事项,实行审批机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的运行模式。同时,建立健全前后方衔接、监督、考核等制度。
  4. 加强审批队伍建设。试点单位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工作人员,充实到行政审批机构,把行政审批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场所,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保证行政审批质量。
  三、工作步骤
  1. 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10月31日)。试点单位召开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部署试点工作。
  2. 制定方案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试点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职能整合和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并于11月底前将方案报省编办,抄送省政务服务中心。
  3. 方案审核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由省编办牵头,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组成审核小组,逐个对试点单位的方案进行审核。
  4. 试点实施阶段。试点单位的职能归并和行政审批机构组建方案经省编办审核并报编委会同意后,其行政审批机构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挂牌运行。
  四、工作要求
  1. 深入动员,提高认识。试点单位要把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作为转变行政职能、改进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广泛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周密组织实施。
  2.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目标责任,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3. 注意方法,不断完善。试点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先易后难,灵活多样地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不断探索,逐步推进。
  4. 强化指导,合力推进。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试点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试点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编办负责指导试点单位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归并和行政审批机构的组建;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前期筹划、进驻准备和后期完善等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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