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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所有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零成本注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 2008-08-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唐政函[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大我市改革开放力度,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全民创业,培育市场主体,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所有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行零成本注册,即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对企业法人和城乡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和注册工本费。
  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需重新补(换)发营业执照的,按原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注册登记统计工作,并于季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唐山市工商系统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财政补偿申请表》,同时报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为了不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实行零成本注册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列入年度预算,按季予以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唐山市工商系统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财政补偿申请表》认真审核,并按核准后金额,于季后15日内将应补偿资金拨付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级工商、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到对所有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行零成本注册。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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