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阳府[2008]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土地调控能力,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储备机构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征地储备中心作为市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隶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市级土地开发计划编制、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等工作。各区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支机构,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适当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全面推进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二、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各级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当地财政和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共同编制辖区内近期、中期、远期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5.计划年度未储备土地规模。同时,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过程中,还应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三、储备土地的范围和程序
(一)储备土地的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商业用地、房地产用地由市、县(市)负责储备,工业用地由各县(市、区)负责储备。
(二)储备土地的程序:
1.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2.对因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3.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4.对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5.对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选址,征收后全部纳入土地储备。
四、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办法: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由财政部门从土地收益调拨部分作为土地储备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需要贷款的,银行及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土地储备贷款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管理。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与供应
(一)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高新区、岗侨区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工作,由所在区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可另行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二)储备土地的利用。在土地储备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增加土地收益。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三)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将计划供应的储备土地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向社会公示。储备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市辖区内储备的商业、房地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涉及江城区(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定区域)、海陵试验区、高新区、岗侨区的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辖区内储备的工业用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各分局土地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拍、挂。供应的储备土地,须先委托中介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地价审定领导小组批准并确定土地的起拍价,然后再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价高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