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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珠地税函[2008]145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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