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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8 生效日期: 2008-04-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8]8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无锡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总工会、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统计、公安、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第十条 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按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烈属;
  (2)市级以上劳模;
  (3)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5)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6)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符合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三条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配给的房屋,也不选择租赁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租金核减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50%。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夫妻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首次公示。对初审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
  (五)第二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六)配租。经核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发给《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构成、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等因素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轮候期间发给租赁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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