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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 2008-04-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宁劳社职鉴[2008]3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了《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委派质量督导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本地区鉴定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题库运行管理、考务管理、考评员管理、证书管理等工作的质量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管理机构,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
  第五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市鉴定中心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任务 。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质量督导员由各鉴定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选,市鉴定中心初审后报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考核。
  质量督导员培训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考试合格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质量督导员资格有效期满须重新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卡,同时收回旧证卡。考核不合格者,收回旧证卡并注销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条件、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申请参加鉴定人员的资、考务管理程序、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实施督导。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履行职责,由市鉴定中心实行委派聘用制管理。被委派人员应从具有质量督导员资质的人员中产生。聘期不预超过资质有效期。委派时,双方签订委派(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质量督导工作和要求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考主要是对每批次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经常性检查主要是定期对鉴定机构工作程序与工作规范、鉴定工作结果与效果等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提请市鉴定中心进行处理或经市鉴定中心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六)撰写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 被督导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员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连续从事督导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委派其督导员工作,必要时应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可报请省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市鉴定中心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质量督导员管理
  第十八条 市鉴定中心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分别建立质量督导员档案,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质量督导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委派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员每次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市鉴定中心应对其督导工作进行评价,记入其工作档案。主要内容有
  (一)质量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态度与执行政策的水平;
  (三)督导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督导工作中有无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中心对在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质量督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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