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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的若干规定
              (2003年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政务公开,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登记、资格认可及其他性质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松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由市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全市现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明确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需市级(含区级)审批的事项,到市服务中心办理。其他各县行政审批分别到各县服务中心办理。
  第六条市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进入市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七条市服务中心实行“六公开”制定。每项审批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程度、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必须在服务中心公开。申办人可以通过阅览服务指南、观看大屏幕滚动显示屏、查询多媒体电脑触摸屏、项目查询引导、索取项目服务告知单等方式,掌握审批信息。
  第八条市服务中心实行“五项办理”制度。即时办理制度,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即来即办;承诺办理制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申办人做出时限承诺;联合办理制度,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规定的窗口受理,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上报办理制度,需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联系,并负责全程办理;退办答复制度,对不符合条件不应批准的审批事项,应书面告知申办人退办理由,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市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制度。申办人向窗口提出审批申请,提供必备的申报材料及按规定交纳费用,就应在窗口应当场办结或得到承诺受理,并可按期到窗口领取办结批件。
  第十条市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制度。所有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的收费必须通过指定的工商银行收费窗口集中收取、单独记帐、集中结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市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封闭制度。凡不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再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进入市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再受理或审批。
  第十二条市服务中心实行监察制度。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实行市监察局派员和审批中心派员进行联合监察的办法负责对有关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执行取消项目、违背审批程序、内外共同审批、超越审批时限、越权违规审批、提高收费标准、利用审批谋私等违规违纪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市服务中心实地首席代表制度。市、区两级各审批部门应向市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和协调与审批相关的事项,并按权限管理本窗口其它事务。
  第十四条市服务中心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各项行政审批的完成以加盖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审批专用章按行政审批专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市服务中心实行联审制度。审批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前置审批的,实施联合审批,联合审批应一次性完成审核、勘验等程序。联合审批由牵头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召集,重大联合审批项目由市服务中心同牵头部门的首席代表召集。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必须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参加联合审批。
  第十六条市服务中心实行承诺制度。凡确定为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当场办结;凡承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承诺办结事项由审批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协调,审批部门自行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市服务中心实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申办人按照服务指南及服务告知单的要求提供审批要件后,即视为要件报送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供的各类审批要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字。凡经过签字认可的要件出现丢失、损毁的事件,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对进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市服务中心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制度。所有进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对公务员行为约束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直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办人的原则,将审批事项委托县级相关部门实行审批。市直审批部门必须强化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市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计算机软件文件装封、信息保密组织、签字制度等各审批环节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定,在审批规程、统一收费、考勤考核、安全保卫、后勤管理、档案管理、廉洁从政、过错追究、首席代表制等方面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依法管理体系,并按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各县行政审批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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