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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穗财库[2002]第1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穗财库〔2002〕1008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和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设立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是办理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性资金支付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配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管理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向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令,并同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清算专户的开户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权,应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经批复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支付。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汇总表》(附表1)报经市财政局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汇总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拨款预留印鉴卡(附表2)。单位自留一份,其余分别交上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备查。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视不同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预算单位其它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支出分别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清算业务。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以及会计科目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一般预算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按照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制(附表3)。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填制季度用款计划汇总表(附表4)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工资性支出、零星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一条   第一、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调整预算文件后,及时调整本部门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用款计划的 7 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5)并提供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6)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表7),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次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写)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将第二、三联送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备查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其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发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账联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财政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支付信息。 

    第五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发生退票的,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一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由财政拨款供养,工资、补贴实行统发和实行统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人事局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市人事局审核。 

    第五十三条   市人事局根据市编制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8日前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市人事局的统发工资资料,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清单,于每月6日前送代理银行并于当月9日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遇节假日顺前)。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的支付指令,于每月9日通过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市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五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在当月28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采购当年列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含定点采购项目)的购买服务、货物、工程等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政府采购用款申请书》(附表8)。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十九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的资金。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分局报送《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9)和《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附表10),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二条   对属于《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节 专项支出 
 

    第六十三条   专项支出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已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资金)。 

    第六十四条   专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次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列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购买支出及政府采购中定点采购项目;特别紧急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   每月25 日前,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表12)。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表13)。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内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九条   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表14)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七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七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以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关联法规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相关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表15)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表16)。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预算单位报送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1日、月报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七十七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七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因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 ,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章 预算结余资金处理 
 

    第七十九条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按市财政局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八十条   年度终了(截至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对需要结转下年度使用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填写《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表17),办理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结余指标(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指标结转)。 

    第八十一条   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数据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对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的授权支付额度,市财政局发出的预算(追减)变动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八十二条   对经市财政局确认的结转下年度使用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使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复的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组织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八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报表;并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六)配合市财政局建设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第八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八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或擅自调整项目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进行; 
  (七)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拒付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第九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己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情节较重的,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九十六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会同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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