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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拱墅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杭州市拱墅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反应机制,做到及时、迅速、有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法防治和果断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迅速、彻底、有效地加以扑灭。
  第四条凡本区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均须遵守本预案。
第二章疫情的确认
  第五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按如下程序进行:
  1、接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情报告后,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指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初步诊断。
  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及同群数量,疫点3公里内农户数、人口数、养禽户数和家禽存栏数,禽类及产品饲养、加 工、经营、交易场所的区域分布等情况。
  2)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初步诊断结果。
  3)疫病发生的原因分析。
  4)发病禽类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应注明调出地、调出时间、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准调证及检疫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6)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控制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7)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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