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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 2004-03-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党委
发布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开发党委15号
委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行政效能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把好用人进人关,经开发区党委研究,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人事(劳动)管理的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所有涉及干部职工的人事(劳动)调动、转任、借调、聘用等事宜,均需由开发区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开发区党委授权人事(劳动)职能部门处理。
2、坚持“精兵简政”、提高效能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服从、服务于开发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注重提高办事效率和机关行政效能,反对任人唯亲,杜绝人浮于事。
3、坚持改革开放和创新开拓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注重知识化、专业化和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4、坚持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逐步建立健全具有现代特征的、适合开发区工作实际的干部(劳动)管理制度。要积极试行机关及直属单位职位说明书制度和竞争职位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1、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中层及以下的所有公务员序列人员;
2、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合同制工人及其他在编人员;
3、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临时合同制工人、借用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三、职能部门
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开发区管委会政治处。
四、一般程序
1、用人单位凡涉及人事(劳动)事项,无论何种用人用工方式,均应编制年度计划报开发区党委同意。具体用人用工时,还需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开发区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人事变动的原因、理由及拟调入(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由政治处向党委提出建议方案,由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调入、聘用。所有用人用工名额均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2、人员的调入、借用、聘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公开招聘(招考)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公布和人才(劳动力)市场公布的方式。临时性、突发性工作用工,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并经党委讨论同意,可采取特殊的方法
3、特殊人员(如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等)需要商调、商借和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政治处初审,报开发区党委研究决定。
4、用人单位招收临时用工(指3个月以下),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政治处备案。
5、除临时用工外,无论何种用工方式,均需由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调入、借用、聘用的书面通知,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调入、借用和聘用。
五、基本条件
1、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较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或具有工程师(即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一般人员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中专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其他事项
1、继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由用人单位进行聘任,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
2、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报政治处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
3、军转干部、退伍战士、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调动等,各单位应服从大局,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其它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湖开发党委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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