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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 2001-02-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1)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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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以上驻泰单位:?
现将《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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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1999〕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方案、统一筹资比例、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具体实施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条件成熟时过渡到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如实申报有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做到各项保险数据相一致。?第四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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