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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9 生效日期: 1989-08-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骑车者必须随身携带自行车行驶证。
第二条车牌必须安装在自行车的后挡泥板紧靠反射器的上方或离尾端二十厘米处。
违反第一条、第二条之一者,罚款二元或扣留自行车。
第三条自行车的铃、闸、反射器必须保持有效。
第四条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运菜的总宽度不准超出一百一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能超出后车轮三十厘米。
第五条红灯亮时,车辆必须依次停在停车线后的非机动车道上,不准绕道骑行或推行。右转弯车辆可不受灯号限制,但必须伸手示意。
第六条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不准在车道或人行道上停放和在车行道上停车闲谈。
第七条自行车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向骑行或推行。
第八条在无信号灯或无交通警察指挥的情况下,骑车横穿四条或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时,须下车推行。
第九条凡设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的路段,自行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十条骑车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手持物品。
第十一条骑车时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二条骑车时不准扶身并行或拖带、攀扶其他车辆行驶。
第十三条严禁醉酒后骑车。
第十四条不准在人行道和设有禁止骑自行车标志的内街小巷骑车。
第十五条除上午八时(夏令时顺延一小时,不同)前,下午五时至七时准许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通过交叉路口时须下车推行)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准带人。
违反第三条至第十五条之一者,处以罚款五元或扣留车辆,不接受处罚或无理取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凡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违章车辆,除对违章者罚款外,所需运费和保管费亦由违章者负责缴交;车辆被扣留二个月后,经通知仍不前来接受处罚的,其被扣车辆按无主车处理。
第十七条凡在设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的路段上,骑车者因在机动车道行驶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伤亡事故的,由骑车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通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公布的《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罚的试行规定》同时作废。

198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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