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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9 生效日期: 2004-01-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社会保障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全市农(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东莞市户籍(包括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居)民。
  全市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实行全市统筹,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个人出资为主、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专款专用,保障参保农(居)民的基本医疗。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标准,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支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四条每个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前,各村(居)民委员会应负责填报下一年度应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报送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办理参保手续。
  农(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照社会保险年度执行,一个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
  第五条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其所在村(居)委会应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a、b两档参保缴费标准。实施第一年,a档按90元/人年标准缴费,其中参保人个人缴纳60元/年,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5元/人年;b档按220元/人年标准缴费,其中参保人个人缴纳190元/年,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5元/人年。
  参保人只能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档次参保缴费。
  第七条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并在下一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前一个月内完成缴费。
  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村(居)委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村(居)委会须按核定的参保资料及时收取属本村(居)委会的农(居)民个人应缴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许可的,个人负担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所在村(居)委会的集体经济补贴。
  第八条每年市、镇(区)财政承担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参保名册核付。市、镇(区)财政部门须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时到位。
  第九条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终结算,其中镇(区)财政欠缴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滞纳金)由市财政从该镇(区)当年财税返还款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镇(区)、村(居)委会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转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专户。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个人或集体缴交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及利息;
  (三)滞纳金及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市财政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各项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落实征缴后,由征缴专户统一转入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并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四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因病住院、特定门诊或身故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按a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支付70%;因特定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见《东莞市农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下同),支付60%;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参保人身故的,基金一次性支付抚恤金1000元。
  第十六条按b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支付70%;因特定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支付60%;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总额不超过35000元。
  参保人身故的,基金一次性支付抚恤金2000元。
  第十七条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费,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异地就医规定,转院转诊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参保人就医管理,医疗费结算和待遇核付方式,以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界定等方面的规定,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身故后的抚恤金,由其家属(或委托人)凭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相关部门协助为辅的方式运行。各项管理运行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市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全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有权核查各村(居)委会的人员名册、户籍资料等各种与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数据,各镇区、各村(居)委会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经办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征缴、待遇核付等各项具体业务。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患者身份核实和医疗费结算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承担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和各项运行费用,并做好基金管理。
  市农业局、市民政局负责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基层组织落实有关工作。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切实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我市农(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维护农(居)民原有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村(居)委会负责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包括负责办理本村(居)委会的农(居)民的参保缴费、待遇申领等相关业务,以及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村(居)委会必须如实向村(居)民公布有关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接受农(居)民监督。对已参保的村(居)委会中,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参保条件应办理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居)民,其所在村(居)委会必须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有义务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贪污、冒领或骗保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贪污、挪用基金,违者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参保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损害基金管理的,或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即从2004年6月1日起征缴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7月1日起核付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市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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