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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1 生效日期: 2008-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
  三、《专用发票》为非税控机打发票,其式样、联次、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加印英文翻译内容和密码。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协商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
  五、凡需领购《专用发票》的银行必须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应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不得具备重复开具发票功能。
  七、银行《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开发完毕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办理代收业务专用发票(企业自印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的缴销手续。
  八、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自2008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专用发票》。
  九、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汇总数据,开票明细数据应当保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查询。
  十、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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