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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199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3-05-03 生效日期: 1993-05-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外[1993]30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199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考虑到部分涉外税收下放管理的时间不长,多数分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初次接触的实际情况,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对全市199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税额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安排,请各分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范围、完成期限、工作程序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汇算清缴企业范围
  1992年度以前或于1992年当年开始投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有非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利润的企业),无论其是否盈利,或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期,都应列为199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
  2.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接到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及附送的会计师查帐报告中出具的应纳所得税额,对企业1992年一至三季毒度所得税申报表和税票及1992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核对审查,确定企业1992年度所得税款多退少补数额,拟文附表通知企业,以便企业完成汇算清缴手续。对企业的通知,可采取固定格式文件,针对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按核实、核定或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发出不同格式的汇算清缴通知书,并附表确认1992年度应交、已交、应退补税款金额(固定格式文件见附件)。
  3.完成期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应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多,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参考历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作法。为保证1992年度企业所得税及时入库,各分局应于今年5月底前先期完成对应汇算企业的1992年度所得税款多退少补手续(即,先期汇算清缴所得税,而后再进行所得税额审查)。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情况报送市局涉外处。
  4.企业应报送的报表和有关税务资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汇算清缴1992年度所得税的企业应于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在3月底怀柔业务会已做布置):
  (1)企业1992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它有关会计报表;
  (2)企业199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该表中亏损或利润额,应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并在查帐报告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会计师验证审查并出具的查帐报告。该报告应确认企业199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调整项目,报告中应附调整说明资料;
  (4)企业如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附企业详细说明资料;
  (5)企业如在北京以外省市或中国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附企业出具的详细说明资料;
  (6)企业如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应附税务局批复文件。
  5.汇算清激工作中应注意的几点税务审计问题
  (1)在税务审计中如发现会计师查帐报告对明显与税法相抵的项目未加调整,或未审计到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将其退回企业,不予承认;
  (2)对1992年度以前投资经营或有非主营业务的企业,且一直处于亏损或虽盈利,尚在弥补亏损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对其获利年度的确认进行审核,以免漏税;
  (3)对1992年度以前已被确定获利年度,或1992年度已被确认为获利年度的企业,应审查其企业所得税减免批复文件。如减免税到期,应及时恢复征税。  二、1992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查工作主要程序、审查比例、完成期限和审查重点。
  1.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审查及程序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审查是税务机关通过专门税务审计,主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检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的一项重要征管工作,政策性很强。它要求税种审计与会计科目审计相结合,会计科目审计是基础,税务审计是目的。根据这些要求,所得额审查主要依确定企业审查重点、查帐、分析定案,出具查帐报告等主要程序进行。对先期暂按会计师查帐报告进行汇算的所得额,再次确认或调整并通知企业最终完成多退少补手续。
  2.审查比例和完成期限
  六月至十二月间,各区、县分局要对应汇算清缴1992年度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20%开展所得额审查。为保证年底税收大检查工作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各单位要于六月至八月间完成上述审查任务量的80%。查帐结果无论有无调整,应一律出具查帐报告,最终确认企业199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具的查帐报告,一般应于查帐后一个月内发出,全部查帐报告应于十二月底以前发送企业。
  3.审查要点:
  1992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查应将“常亏不倒户”、“盈亏波动大户”、“欠税户”和“平时疑点较多的户”、“税源收入大户”列为重点,在审查收入是否全部入帐,成本费用开支是否合法上面下功夫,力争通过1992年度企业所得税额审查,使我市涉外税收的反避税和检查重大偷税工作方面有较大进展,大力组织收入。  三、关于199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应纳税所得额审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分局要加强领导,按市局统一布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努力做好199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额审查工作,把全市涉外税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特别要在措施的落实上下功夫。各区、县分局应于五月十日前将计划报送市局。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搜集案例、总结经验。十二月中旬向市局涉外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请选送2—3个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较大的案例或反避税调整案例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3.所得额审查要与反避税工作紧密结合。各单位要将骨干力量集中起来,重点抓税源大户、欠税大户的审查,特别是对那些“常亏不倒”企业,或有明显避税迹象的企业,要认真审查,集体研究。各分局至少选择1户有避税迹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贯彻这个实施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展反避税调查,注意利用价格信息查询手段,辅助进行调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各分局都应力争在反避税工作方面有所突破。
  4.严格执行所得税额审查原始记录制度。在所得额审查工作中,特别是发现一些重大调整项目,如偷税或避税,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注意搜集举证资料。
  5.各分局要在开展此项工作前组织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所得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研究学习广州、大连对外分局工作经验,以便尽快推行。同时,各单位还应注意总结汇算清缴和所得额审查工作,制定工作制度,使本单位涉外税务干部审计工作行为规范化,提高我市涉外税务审计水平。
  6.加强请示汇报制度。各单位对于审查工作中发现或遇到的有关征管或税收问题,按照涉外税收管理审批权限,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对于应依法处理的偷、漏税案件,要在市局涉外处指导下依法处理。另外,对上述案件还应及时整理材料报送市局。
  7.为便于市局及时掌握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也为了促进各分局之间的交流,市局将于六月至十二月间有计划的组织所得税额审查工作汇报会,各单位在会上除汇报工作进度外,主要应汇报审查中发现的税政、征管问题和有关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从而达到共同研究、共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附件:1.关于请按会计师确认的费用支出额计算所得税的通知
2.关于请暂按我局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汇缴所得税的通知
3.关于请暂按会计师审查确认的利润总额汇缴所得税的通知
4.税款汇算表(略)199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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