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朝关于延长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期限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7-10-01 生效日期: 1967-10-01
发布部门: 朝鲜
发布文号: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就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平壤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谨向贵国政府建议:再延长其有效期五年;如该协定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均未通过书面提出废除,则自动顺延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如接到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建议的照会,就认为达成了协议。 
  外务省借此机会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 
 
 
朝鲜外务省 
(印)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八日于平壤 
 
  (二)我 方 去 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致意并谨通知,大使馆收到了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日外务省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本复照和外务省上述照会即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六七年十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