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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晋中市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 2007-12-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7]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订的《晋中市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晋中市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所有学生均能享受良好教育,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设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实施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市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还没有解决。这种状况,既不利于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我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我市资助政策体系势在必行。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落实资助政策,各级教育门必须本着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做好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开展对全市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落实各项助学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资助体系,落实国家规定的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助学等有关规定,扩大资助比例,加大资助力度,基本保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需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业观和就业观,完成正常学业,促进教育结构的优化,维护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合理分担经费。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的资助。
  5、各方各司其责。市、县、学校以及各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采取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保证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学校要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做好特别优秀学生的评定和上报工作。同等条件下,在评选特别优秀的学生时贫困生优先。
  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东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在省核定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按每生每年1000―3000元、分2―3档划定比例,确定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中职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列入省59个“两区”县的榆社、左权、和顺、昔阳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学校实际所需国家助学金超出省核定下达的总额部分,其缺口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本级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林水地矿等国家最需要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或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受奖或受助学生仍有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研究和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适度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完善分担机制和还款机制,探索建立全社会联网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回收征信体系。采取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等措施,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建立学校减免奖助制度。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五)建立社会资助制度。进一步落实、完善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有效鼓励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保证我市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成立晋中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由鹿建平(晋中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闫新胜(晋中市教育局副局长)、赵建国(晋中市教育局副局长)、郭和平(晋中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办公室主 任:闫新胜(兼)
  副主任:查茂雄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常建新市财政局文教行政科科长
  张维平市教育局职教科科长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县(区、市)要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教计字〔2007〕14号)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抓好落实。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分担比例,确保把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应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市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县级财政要保证把各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学校要按规定及时打入学生存款卡。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助学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事前的预防措施,事中的监督机制,事后的检查办法。
  (四)规范收费管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五)有效实施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等社会各界和纠风、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家庭贫困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教育部门要强化内部监控职能,保证把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实到所有贫困家庭学生身上。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政策,使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重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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