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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五五年起现金计划调拨工作中总区分行工作联系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4-12-04 生效日期: 1954-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穆字第296号
 
从一九五五年一月份起,关于现金出纳计划与现金调拨工作中总、区、分行的工作联系,并便于总分行工作密切衔接起来,兹提出以下几点:.
  一、一九五五年第一季度现金出纳计划各分行照旧编缺点,按照原报达总、区行时间(季度开始前五天)按时报告总行(年内不撤销区行、分行计划仍要抄报区行),由总行直接下批。区行可结合各地经济情况提出各行投放、回笼数字的意见,于十二月底报总,以为总行批复各行计划的参考。
  有关现金出纳计划执行统计报表,在区行未完全结束前,均应抄报区行一份。
  现金调拨工作从一月份起,直接由总掌握。
  (1)分期收支匡计表一月份各分行仍按原上报区行时间先以电报报总,后报书面,由总行直接下批。追加请领时亦同。书面匡计表抄区行一份。
  (2)关于调拨命令及出库命令均由总行直接对分行签发,仍沿用总库颁发的总分库间的密押(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总银机发字二一九三号指示)。有关表外科目各分行均以总行立户。出库命令次数自○○○一起。
  总行核准分行出库命令书所用之密码即收颁收。
  “收付库存报告”及“现金调拨日报”均沿用原密码。
  各分行原抄报区行的有关报表、电报不再填报。
  各分行应指定专管现金调拨接话人员及专用电话号码报告总行。各分行对总行联系:有关计划、匡计事项,可要电话(三七四三一)转(二三五)分机-现金计划科;有关库款调拨事项,可要电话(三五一七三)号-会计科。
  (3)各分行业务库存限额,最高限额及后备库存限额均随第一季度现金计划,直接报总行核批。
  (4)区行分配分行第四季度机动款,为照顾一些地区收购时间推迟,其有效期可延长到明年无月底。  三、区行在未撤销以前,仍应负责区内库款调拨,并对区内明年一月份的库款调拨应预为安排,并将布署情况报告总行。区行撤销后,分行间的库款调拨归总行直接掌握,库款调拨计划直接报总行审批,并沿用总库原颁发的总分库间的密码押。库款调拨次数自(8001)(9001)次起。
  总行的重点库(沈阳、长春、北京天津、西安、兰州、重庆、武汉、上海)在区行撤销后,其任务仍为代总行保管、运送库款工作。  四、区行撤销后,有关现金调拨表外科目登记簿及日计表等,均移交当地分行妥为保管。
  与现金出纳计划有关的国民经济资料及现金收付等统计资料,希列清单报总(华东区行不再列报),以便总行与国家档案局联系调用。  五、各区行决定调总行现金出纳计划与现金调拨工作的同志,希分两批上调。一批在二月二十日前,一批在一月五日前。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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