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函复关于供销合作社新式农具过期放款问题

状态: 发布日期:1956-02-18 生效日期: 1956-02-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合丁字第4号
 
广西省分行:.
  (55)信合字第92号函悉。对来函所提问题,我们意见:  (一)新式农具放款利率目前系按四厘二计算,如过期放款按一般供销合作放款利率六厘加10%,则将比四厘二高一半以上。因此,对新式农具过期放款利率应按四厘二加10%计算。
  (二)在银行内部处理手续上,为便于对新式农具过期放款分别计息,可分别立户。
  (三)新式农具过期放款与一般过期放款从结算户中扣还时,应按转入过期放款户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扣还,即早过期者早扣。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