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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还查抄白银、银元、外币变价收兑差价问题的复函

状态: 发布日期:1979-02-22 生效日期: 1979-02-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9)银会字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79)津银会字第32号函悉。答复如下:
  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银、外币均交银行保管。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1)12号文件精神已变价收兑,应退还的已将价款退还被查抄人,未确定性质的部分设专户暂存。金银实物早已送厂提炼用于生产。根据中央批复上海市关于发还民族资产阶级分子被查抄的巨额存款及其他财物的文件精神,对专户暂存的金银、外币价款应按现行牌价发还,其差额部分相应地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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