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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旧政府发给的工商证件可否公证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24 生效日期: 1991-01-2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发公管字(1990)第15号《关于对旧政府发给的工商证件可否公证的请示》收悉。关于解放前曾任三明纺织厂总经理的吴本善,为向台湾有关部门交涉收回并出卖该厂在台湾设立的大昌纺织分公司的现有资产,而申办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发给三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部执照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三明纺织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事,经商外交部领事司认为,上海市公证处可以办理此项公证。为避免在证词中出现“中华民国”或“原”经济部、工商部字样,可将证词改为:“兹证明前面的三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字第柒伍玖捌号工厂登记证和三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圆字第伍零玖号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证件上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均属实。”
  另外,根据我司(90)司公字第163号《关于为处理在台股份办理公证事的通知》精神,处理台湾大昌纺织分公司的现有资产,应通过中国银行以私人调汇方式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办理,不宜由吴本善本人去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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