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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公营企业使用公房应在清估后一律转作政府投资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2-01-09 生效日期: 1952-0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52]府财委字第2号
 
 目前有些市属公营企业单位所使用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系为公逆产清管局所有,这种现象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发展上均属不利。目前全市市属公营企业正在普遍进行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工作,为了给实行经济核算制打好基础,以便进一步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兹特作如下决定: .
  一、凡市营公营企业使用或租用公逆产清管局所有之厂房、仓库、营业所、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屋及宿舍,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均应由使用单位会同公逆产清管局进行清估,估价后转作政府对该使用单位的投资,由使用单位会同公逆产清管局向财政局办理转帐手续。在转帐手续未办竣前,各使用单位在清理资产后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可以“产权未定资产”科目处理,并加必要的注释。 
  二、各市属公营企业使用之一切房屋,前已估价作为政府投资者,均不再变更,清产核资时应重行清估。 
  三、机关企业单位使用的(一)项所列各种房屋,在此次清产核资时,亦应会同公逆产清管局进行清估,清估后可由使用单位价购,价款上缴市库。 
  四、上述各项房屋,应自本指示发出之日起,公逆产清管局停止收取租金。 
  五、上述各项房产,不包括属于公逆产清管局代管性质之房屋,代管性质的房产仍由公逆产清管局负管理的责任。 
 
 
195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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