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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5]1861号
 

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市供销社、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返还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对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对应返还的增值税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退税资格。
  三、各企业根据实际纳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退税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连同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后转送财政部驻京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手续。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于次月2日将退税情况编报月报,电传财政部驻京办事处。
  传真电话:3528404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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