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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6 生效日期: 1997-01-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31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分局将1996年1-12月份漏报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于1997年1月23日前录入计算机,并由各分局计算机管理科上报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便汇总上报总局。补漏重点是:(1)防伪税控企业中没有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录入的百万元以上抵扣联;(2)非防伪税控企业已抵扣的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个别非防伪税控企业非法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已在“认证系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认证机上得到数据(c:\msfg下的数字文件名);如果已在金税工程中录入的,可以从金税工程中分离出百万元数据;如果既没有进防伪税控系统,也没有进认证系统和金税工程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以手工方式补录上报。
  以后,百万元的存根联数据可以直接从读取防伪税控企业的黑匣子(广东机)和ic卡(航天机)上得到。百万元的抵扣联数据应从“认证系统”取得(每张通过认证的抵扣联数据,机器将自动存盘)。
  二、各征收分局必须重视利用防伪税控开具有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上报工作,应严格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1996]112号)执行,各有关分局必须每月21日前将上月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电子数据通过各分局计算机管理科上报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百万元交叉稽核。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经防伪税控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过总局下发的“认证系统”认证通过后方可给予抵扣。凡认证系统报出的“非法发票”,一方面应及时上报市局发票管理处和计算机信息中心,另一方面要通过函调取得销方税务部门的凭证方可决定是否给予抵扣。该“认证系统”已在1996年7月按装到有关分局。还没有使用“认证系统”进行抵扣认证的分局,应立即启用“认证系统”。
  四、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存根联或抵扣联信息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则一定要填写“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以手工方式录入到计算机软盘并上报计算机信息中心。
  五、各有关分局应对从总局取回的稽核单内容认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发票管理处。
  六、对各征收分局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使用情况及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和抵扣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情况,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能报表彰和批评。
附:上报百万元增值税数据据盘的数据结构
库结构:
fieldfieldname  type  width  dec
  1 fplb  character  1  (发票联别:存根=“0”抵扣=“1”)
  2 fpom  character  10  (发票代码)
  3 fphm  character  8  (发票号码)
  4 kprq  character  6  (开票日期)
  5 xfdj  character  15  (销方登记号)
  6 gfdj  character  15  (购方登记号)
  7 je  numeric  12 2 (金额)
8 se  numeric  12 2 (税额)
**total**  80
或与库结构对应的文件结构(.txt),字段间以空隔符分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22日·国税发[1996]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推行10个月以来,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积极努力和有关企业的配合下,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为了加强对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和稽核,总局在1995年底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中曾明确要求各地将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数据上报到总局进行稽核,在今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又一次重申和强调了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据统计,各地1至9月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报到总局的仅为1.5万笔,致使整个稽核系统不能有效运转,严重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开展,期间上报情况比较好的地区是河北贵州、宁波、安徽河南山东广西,比较差的地区是湖南、青岛、新疆北京辽宁湖北。为此,总局决定从1997年1月起,定期对各省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稽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要及时督促所辖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要求必须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全部上报总局进行稽核。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1997年1月25日以前将1996年1月12日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指未上报的)全部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传递至总局信息中心。稽核工作流程见附件。
三、总局将在1997年2月详细统计各地上报数据情况,对未及时上报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在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通报批评,并追补缺报数据。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数据后,要及时取回稽核结果和核查单。要求根据核查单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返回总局。
五、各省、自治区国税局要按时把本省、自治区所辖各地市国税局的上报与稽核情况从总局取回,并根据稽核结果检查督促所辖各地市上报及核查情况。
附件:
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
  一、防伪系统开具发票后,有关信息会自动记录在硬盘上,待申报纳税时,可将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信息存到软盘上,即可报送各地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二、企业申报的抵扣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可将发票信息记录到盘上,送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三、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存根联或抵扣联信息无法用上述方式自动存放到软盘上,为了保证上报全部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要求必须通过手工录入到软盘上,关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收到发票信息后,通过本地局域网前台采集软件将数据读入,并发送到后台,而后通过后台传输软件(trans)直接传送到总局(注:x:25网未通的地方,可在后台用trans软件将数据存放在软盘上,通过邮寄报送到总局信息中心),以后各地应将每月开具发票的数据在次月25日前传送到总局。
  五、总局每月完成稽核,各地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0日前取回稽核结果和核查单。
  六、各省及所辖地市的上报及稽核情况按地区编码以文本方式存放在总局服务器的/jh子目录下,用ftp自行取回。
  七、各地市国税局用trans软件取回核查单后,通过采集软件打印出核查单,进行人工核查,并在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通过网络传送到总局。
  收集及上报数据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和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联系。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总局流转税一局:63417702 63417701  张维华
  总局信息中心: 63417626 63417618  吴 观
  长城公司:  62355052 62355046-50 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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