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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22 生效日期: 2009-04-22
发布部门: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6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房公委[2007]1号)的要求,调整我市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内容如下:

  一、自2009年1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6月20日。各缴存单位直接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通过市、区财政结算中心集中支付的缴存单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办理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五倍;
  职工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四、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于8%的调整到8%,最高不得超过12%。

  五、单位录用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按照第二个月发放的工资计算。

  六、单位新调入的缴存基数按其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七、对已完成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银行凭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有关证明,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查处登记备案,作为对缴存银行年终考核的依据。

  八、缴存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单位职工有权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88312926 88312927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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