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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 1997-03-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7]49号市政府
(1997年3月5日 深府〔1997〕49号市政府二届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宗旨 
  为调动我市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特设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省有关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评奖对象、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具有深圳户口和组织关系),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育教学方面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教育改革实验报告、教材、专著、教学方案、教育教学手段等。不属教育教学的其他社会科学成果不在评奖之列。 
  (三)申报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必须是在深圳创造的,即在深圳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开展科学研究而形成和产生的。此前在内地形成的成果不在申报之列。 
  (四)我市教育工作者与外地人员合作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编和主要编写人员属我市的,可参加评奖。参加撰写超过十万字的,可以参加著作评奖,十万字以下的可参加论文评奖。 
  (五)申报评奖的教材必须是全市某类学校通用或者同意在较大范围试用的教材。 
  (六)著作权有异议的成果不得申报。 
  三、奖项、等级和标准 
  (一)评奖分为:(1)学术著作类(含教材);(2)学术论文类;(3)教育实验报告、教育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案类。前两类分别设优秀成果一、二等奖,后一类只设优秀成果奖,另设新秀奖。 
  (二)评奖时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要从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上全面综合评价,具体等级标准如下: 
  学术著作奖 
  1、优秀著作一等奖 
  具体标准: 
  (1)在国家出版机构或省一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或个人论文集; 
  (2)在基本理论方面填补上教育学科某些空白或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反映教育规律;在丰富教育理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产生显著效果; 
  (3)具有独创性并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社会效益(需出具可靠证明); 
  (4)科研方法有创新,获市内外专家的高度评价。 
  2、优秀著作二等奖 
  具体标准: 
  (1)在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对现有理论有所完善和提高; 
  (3)对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育理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积极影响,收到一定社会效益; 
  (4)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得到有关学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肯定(需出具可靠证明); 
  (5)得到市内外专家的肯定。 
  学术论文奖 
  1、优秀论文一等奖 
  具体标准: 
  (1)省一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含有较大影响报刊转载); 
  (2)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开创性、新颖性,基础理论研究在市内教育界率先提出某些思路和观点; 
  (3)对丰富教育理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显著效果,得到有关学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充分肯定(需出具可靠证明); 
  (4)得到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 
  2、优秀论文二等奖。 
  具体标准: 
  (1)在国内报刊上公开发表; 
  (2)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在基础理论方面提出了某些新的观点,具有创新性; 
  (3)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的参考作用,得到有关学校的好评(需出具可靠证明); 
  (4)获得同行专家较好的评价。 
  优秀教育实验报告、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和优秀教案奖 
  具体标准: 
  (1)属国家、省、市重点课题(首次评奖可有例外); 
  (2)在教育基础理论方面有创新、丰富或完善,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现代化结合上有创新; 
  (3)实用性强,对促进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指导作用,产生了显著的教育效益; 
  (4)获得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好评。 
  新秀奖 
  具体标准: 
  (1)作者年龄以成果发表年月计在30周岁以下。 
  (2)基础理论扎实,治学态度严谨,勇于探索,已取得一定成果。 
  (3)申报的成果经评审虽未达到上述奖项获奖标准的水平,但反映了作者良好的科研素质,能提出一些有意义的思考,有培养前途,得到有关学科评审组的推荐。 
  四、机构及其职责 
  (一)由市教育局、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科技局、卫生局的领导、专家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其职责是: 
  1、部署评奖工作,决定资金额度,以及制订有关规定; 
  2、评定奖项、颁发证书和奖金; 
  3、从获奖成果中推荐参评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奖的项目。 
  (二)评委会下设基础教育组、职教组、高教组、成教组、技工教育组,负责初评,提出获奖候选名单,报市评委会正式评定。证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单位或个人须填好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转有关学科评审组初评; 
  (二)申报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获得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中产生。 
  六、评审要则 
  (一)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不设名额限制,根据当年情况而定。评选年的3月为申报时间(过期不予受理),4月为学科评审组初评时间,5月为市评委会评定时间,6月上旬公布评选结果,9月10日教师节颁奖。 
  (二)作者申报成果的类别不限,但个人成果每类只能申报一项。 
  (三)经批准的市级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成果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90天内提出,由市评委会裁定。 
  (四)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奖金,由市教育发展基金列支。 
  (五)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六)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七)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消,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况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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