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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5 生效日期: 2009-08-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278号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五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的查处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贯彻相关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查处措施落到实处。房管、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实行联合协查,建立执法长效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的监管。
  二、明确查处主体,加强执法力量。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增加其对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执法权限,依据《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房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执法范围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尽快成立执法队伍,确保查处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执法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对查明的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实施以下处罚措施,确保执法效果:
  (一)各区房管部门依据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实际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有关规定,对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擅自改变原申报的经营场所,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经营的,依据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规划部门依据《杭州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办公经营用途,进行“住改非”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及时予以撤销;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规划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管、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为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进行代理和居间服务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质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年审时不予通过。
  (五)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5)17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治安管理工作。严格办理承租人暂住登记手续,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群租行为根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人的工作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监察对象违规出租行为的性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四、开展专项清理,整顿管理秩序。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建立完善建设(房管)、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查处机制,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展专项清理工作。采取集中力量、广泛宣传等措施,切实查处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有效整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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