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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30 生效日期: 2009-09-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冀民〔2009〕127号
河北省民政厅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各设区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全省范围内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人员,均应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登记。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和需进行再登记人员按照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复审汇总,报省民政厅社会工作者职水平证书登记机构审核颁证。
  二、登记机构。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负责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三、工作流程。(1)本人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各2份,二吋近期免冠照片一张)。(2)初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申请,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汇总。(3)复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保申请人信息准确、完整,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民政厅核准颁证(报送材料:设区市民政局上报申请登记材料的正式文件2份,申请登记人员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各2份,二吋近期免冠照片一张)。(4)审核颁证。省民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签发。
  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申请表可到各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免费领取使用或从《河北民政》网上下载复印使用。
  四、时间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送材料时间不超过10天,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送材料时间不超过10天,省民政厅审核颁证时间不超过10天。请各设区市民政局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情况汇总报省民政厅人事处。
  联系人:王瑞利  电话(传真):0311-88615597
  附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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