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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 2009-10-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10月14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和我省的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一、二级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活动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安全监管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等级分别按《河南省国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附表1)、《河南省国家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附表2)进行资质评估审查。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申请人的评估得分、培训对象、生源及布局等情况,经综合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 安全培训的对象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作业。含司机,司索工,指挥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加油加气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八条 三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一)省辖市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省辖市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其他从业人员。
  第九条 四级培训机构承担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师资保障
  第十条 从事安全培训的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专职教师是指与申请人建立有固定劳动关系的教师,兼职教师是指培训工作需要从社会或其他单位聘任的教师。
  第十一条 教师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教师承担的课程必须与其取得的资格相对应。每名教师至多只能承担两种培训类别的授课。
  第十四条 教师应每3年参加一次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教师,在河南省范围内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应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或注销其岗位证书:
  (一)未按要求参加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承担与岗位证书不符的安全培训课程的;
  (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低劣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章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三级培训机构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至少5名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及完善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不少于5名专职教师;
  (五)有与申请培训范围相适应的实验、实际操作设备、设施、场地(见附表3);
  (六)有与同期培训规模不少于50人相适应的教学及生活设施(教学与生活设施以自有为主,确需租借的须签订不低于3年以上租赁协议);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四级培训机构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至少3名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及完善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不少于3名专职教师;
  (五)有与同期培训规模不少于30人相适应的教学及生活设施(教学与生活设施为租借的,须签订不低于3年以上租赁协议);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4月和9月份各集中受理一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条件、培训对象、生源等情况申请相应的等级和培训类别。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资质认定申请报告。报告应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培训等级和类别,以及相应的教学条件等;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岗位证书等复印件及专职证明材料等;
  (四)截止报告期自有资产及租借资产证明材料;
  (五)按要求填写的《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表》(附表4);
  (六)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七)自评材料;
  (八)其他与申请培训机构资质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将申请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初审。
  (一)隶属省直、省管和中央驻豫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初审;
  (二)其他单位由当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有关部门分别按照《河南省国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河南省国家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得分满80分为合格,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材料审查、受理申请、现场核查评估和审定。
  (一)初审部门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受理后,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评估。
  (四)省安全监管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现场核查评估结果进行评审;
  (五)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认定评估满分为100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资质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应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复审申请;
  (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审评估;
  (三)省安全监管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复审评估结果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换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复审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初次认定指标占35分,复审考核指标占65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评估得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同时交回资质证书。培训项目发生变化时,变更程序同资质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原单位不复存在的;
  (二)违规培训拒不整改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四)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未按期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河南省国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
  //218.28.168.94/uploadfile/20091014104146671.doc
  附表2:河南省国家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
  //218.28.168.94/uploadfile/20091014104157525.doc
  附表3: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设备、设施、场地要求一览表
  //218.28.168.94/uploadfile/20091014104207911.doc
  附表4: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表
  //218.28.168.94/uploadfile/20091014104220110.doc
  附表5: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218.28.168.94/uploadfile/2009101410423138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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