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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9 生效日期: 2010-11-29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0]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根据《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09〕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为目标,明晰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严格考核,明确奖惩,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指标

  

  (一)工伤保险覆盖人数。工伤保险覆盖人数是指计划年度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除外)。

  

  (二)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是指计划年度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的属于当期应该缴纳工伤保险费收入数。

  

  (三)基金征缴收入。基金征缴收入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征收的属于当期申报核定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和实际清收计划年度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以实际缴入市财政专户数为准。

  

  (四)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支出各项费用额。

  

  三、计划编制与下达

  

  (一)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编制。全市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根据省下达我市目标任务,结合从业人员总量确定覆盖人数增长率,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考核性指标任务下达。

  

  (二)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依据省下达我市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结合年度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工资水平及缴费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和事故率增减变化情况编制。

  

  四、考核与奖惩

  

  (一)市政府每年初组织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足额安排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正常开展。

  

  (三)奖惩办法

  

   1扩面奖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加强扩面征缴工作。对完成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的,计划内每新增一人奖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元。对超额 完成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每超额一人,奖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元,超额部分不纳入下一年度扩面基数。奖励费用从工伤保险预防宣传费中支付。没有完成计划 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任何奖励,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扩面计划。

  

  2基金征收奖惩。超额完成基金征缴收入计划的,按超收部分的5%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对于未完成征缴收入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未完成征缴任务部分由当地财政垫付,下一年度超收部分偿还垫付,且不列入下一年度基金征收考核奖励基数。

  

  (四)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每季度将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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